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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2、在本案中,1992年2月,被告张志国与沈某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
3、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属于他父母赠送给他一个人的,所以为王某的个人财产。2 继承的房屋和50000元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分割。3 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
5、判决合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于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属于执行困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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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 根据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解析:(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3、第一题马某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应该多分或全部得到该房产。
4、首先,吴某与林某登记结婚但并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的,则婚姻状况并未解除,即婚姻有效。离婚协议书不能解除婚姻。吴某与白某的婚姻无效,因为与林某并未离婚。一人不能同时有两个婚姻。
5、刘丽构成。我国婚姻关系确立采取法定方式,以民政机关登记为准。因此,刘丽在已经和他人登记结婚情况下,与第三人再次登记结婚,属于重婚。杨宏不构成。因为杨宏仅与一人登记结婚。王强和刘丽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婚姻家庭的相关案例
1、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2、济南某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向原告方某借款 10万元,偿还 45000 元后,余款55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在本案中,1992年2月,被告张志国与沈某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
4、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属于他父母赠送给他一个人的,所以为王某的个人财产。2 继承的房屋和50000元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分割。3 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
5、(1)家具和家用电器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2/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6、吴俊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无法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出发,在张玲有条件和意愿抚养的情况下,小孩应由张玲抚养。刘良的收养行为无效。
57000个案例揭露了婚姻5个残酷真相
第四,配偶不是一辈子的依靠,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因外貌而聚,也会因外貌而散,因财而聚,也会因财而散。有些人走着走着就散了,今天可以跟你同床共枕,明天也能跟你六亲不认。
之前在网上看过一个离婚律师分享的案例, 是说一个女人要起诉离婚, 因为她丈夫在外面包养小三, 还偷偷生下了孩子。 律师在准备材料的时候, 发现这个女人也不干净, 因为她在外面也有一个暧昧不清的男人。
真相一:爱你就不会伤害你?这辈子最有可能伤害你的人,就是最爱你的人或者你爱的人。你的心越不设防,可能受到的伤害也就越大。
婚姻里最残酷的真相:你无论和谁结婚都会后悔。这个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人,自然没有完美的婚姻。很多人以为结婚了,就可以轻松和自由了。
总有挫折打碎我的心 我们不是明星,但是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人生千姿百态,喜怒哀乐。婚姻中最残酷的真相就是大难临头各自飞。
以下是五个可能让人感到累人的心态: 过高期望:当我们对婚姻期望过高时,我们可能会感到失望和疲惫。如果我们认为婚姻应该让我们感到快乐、满足和安全,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这可能会让我们感到沮丧和无助。